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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须知

国家谈判药品使用规定及审批流程

2023-03-27 15:51:13 1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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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门诊医保患者(职工、居民)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符合统筹基金支付限定条件范围内的国家谈判药品,必须由医院授权责任医师严格按照谈判药品适应症及医保支付相关规定进行初次评估后,填写《甘肃省参保人员按“三定”管理谈判药品评估表》、《甘肃省参保人员按“三定”管理谈判药品审核备案表》并按程序审批使用。

  二、住院医保患者(职工、居民)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责任医师必须根据患者临床指征及医保限定支付标准严格评估管控使用,不需单独审批,药品费用与住院费一起结算报销。

  三、异地(除甘南州外)门诊患者(职工、居民)使用谈判药品的,全额缴纳费用,以自费形式结算后携带相关发票、处方、病历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住院患者因病情确需使用谈判药品的,责任医师必须根据患者临床指征及医保限定支付标准严格评估管控,药品费用与住院费一起结算报销。

  附:门诊医保患者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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