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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告

临夏州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020-02-28 16:23:09 288次 供稿:陈玉红 审核:马丁援 发布: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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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医院对各类捐赠物资的统一管理,促进捐赠受赠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对医院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护医院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建设发展,履行有关职责,提高捐赠资产使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收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暂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捐赠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日常运行中,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二、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自愿无偿;

  3、符合公益目的;

  4、非营利性;

  5、医院统一接受和管理;

  6、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7、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三、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1、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2、用于健康教育、医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用于人员培训和培养;

  4、用于科学研究;

  5、用于医疗救治、各类自然灾害应急救治和突发传染病防控的医用防护服、口罩、酒精、医疗设备、药品等;

  6、通过州红十字会定向捐助的资金;

  7、用于慰问和保障医护人员及工作人员的食品、生活物资等;

  8、用于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四、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涉及商业性或者营利性活动;

  3、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商业贿赂活动;

  4、本院采购物品或服务等利益相冲突或挂钩;

  5、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条件的;

  6、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法规要求的物资;

  7、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8、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9、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10、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现金捐赠。

  五、按照工作分工,医院成立由医院分管领导、纪委委员、工会主席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捐赠物资接受领导小组,负责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的统筹谋划、协调分配、督查检查等工作。具体分工为:党委办公室负责公开公示捐赠信息;财务科负责捐赠把关、入账登记工作;总务科、设备科负责接收、管理、分配和入库;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审核和备案。

  六、医院接受社会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下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手续,书面登记备案。

  七、接受捐赠的物资和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八、各科室和个人不得直接接受捐赠,必须以医院法人名义发布接受或停止捐赠公告,接受社会捐赠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

  九、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全部纳入财务科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科室和部门不得截留,不得设立小金库。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做到账目清楚,纳入医院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十、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由财务科根据捐赠资金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纳入单位“捐赠收入”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财务科需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十一、捐赠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医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应当由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集体决策;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十二、捐赠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十三、医院必须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或捐赠意愿管理处置捐赠物资;协议限定捐赠物资用途的,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管理相关职能科室和使用科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捐赠物资使用管理,并严格执行审定批准的捐赠物资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

  十四、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物资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或不适用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得收入用于医院事业发展。

  十五、捐赠物资接受后,医院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医院应当如实答复。

  十六、医院要把接受捐赠的物资情况、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在医院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人和公众监督。

  十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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