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决策准确、科学,避免临时动议、盲目决策和 “一言堂”等现象发生,防止决策腐败,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前告知
凡在研究决定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时,事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任何人不得搞临时会议。
二、充分讨论
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不得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要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不得私谋串通;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事项,还必须邀请有关科室列席会议,为决策事项提供政策、专业方面的支持,确保决策不偏离政策、法律轨道。
三、末位表态和票决
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时,班子副职先发言表态,“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作最后陈述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形成班子成员集体决议,对特别重大的事项,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班子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票决结果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更改。
四、如实记录
对集体研究重大问题或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确定方式(“一把手”确定或集体表决)、确定内容必须详尽、如实记录在案,以此作为决策责任承担的依据。
五、责任追究
必须严格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和票决制,凡违反规定的,班子成员可以随时向上级报告;对因违反规定出现决策失误的,由“一把手”负全部责任。